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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5日
第2529期
 

政府推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 教省牧養專責委員會撰寫回應書表達意見

去年底立法會擬訂了《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 ,主教院擬由教省牧養專責委員會代表香港聖公會,於今年較早前向政府作出回應。教省牧養專責委員會主席郭志丕主教草擬回應書,並由Martyn Percy教授修訂後,再讓專責委員會各委員給予意見。
 

回應書原為英文,以下為回應書的全文翻譯。

 

香港聖公會牧養專責委員會就著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的回應

香港聖公會牧養專責委員會支持《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並認為該條例草案能夠完善預設照顧計劃。使用預設醫療指示可以避免不必要或不欲接受的醫療入侵性治療。該條例草案可以保護社區中脆弱的成員的權利,容許他們選擇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再者,制定預設醫療指示有助減少或消除家人因作出臨終護理決定時而承受不必要的負擔和壓力。

聖公宗的道德倫理觀建基於對所有人的憐憫和關懷。我們完全認同人類生命是神聖的(故必須獲得尊重並以最高的尊嚴來維護),但我們也意識到生命的有限性和死亡的必然性,因此接受並容讓人可以在帶着尊嚴及在最少的痛楚和痛苦的情況下,安然離世。

關於中止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在我們聖公宗的傳統中,安樂死是指「以結束生命為明確意圖的刻意干預,藉此解除難以忍受的痛苦」。這種干預包括所謂的「主動」和「被動」,以及「自願」、「不自願」和「非自願」安樂死。被動安樂死通常指向中止或不提供一些維持人類生命所需的治療。中止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可被視作被動安樂死(即「任其死亡」letting die)或自願安樂死(即「有尊嚴的死亡」dignity in dying)。然而,我們必須小心釐定這一定義,因為在我們的傳統裏是容許能夠完全自主的患者,可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選擇不接受進一步的入侵性治療。 

合乎比例的治療方式(proportionate means)和不合乎比例的治療方式(disproportionate means)之間存在差異。前者是一般治療(ordinary treatment),但後者是非一般的治療 (extra-ordinary treatment),只能作為不穩地和沉重地延續生命的手段。當患者正面對瀕臨死亡時,而不合乎比例的治療方式只會拖延此過程,中止無效的治療是可以接受和容許的。醫院管理局目前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明確指出,應該僅在病情處於末期、無法醫治和不可逆轉等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中止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建議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是一項公共法案。我們從基督宗教的社會教導和道德倫理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這超越了個人自主、獨立和自立的理念。儘管患者自願選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維持生命治療,但在某些情況下,患者可能只是擔心成為家庭成員的社會和經濟負擔。預設醫療指示必須是非強制性的,並在患者、其家人和可信賴的專業醫護人員經過適當的溝通後才訂立。更重要的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具備法律約束力。這意味着我們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專業人員必須遵守並尊重患者的預設醫療指示。

本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擬議的標準表格中增加選項,如果臨床判斷顯示患者有需要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容許患者選擇繼續接受「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直至患者處於瀕臨死亡。

 

香港聖公會牧養專責委員會主席
郭志丕主教

關於《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

政府去年11月24日在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指示所載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由於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以及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均是尊重病人選擇和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旨在就此訂立相應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如欲了解更多《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內容,可掃瞄下列二維碼。

 完整內容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上文轉載自《教聲》第2529期,如欲閱讀本期《教聲》完整內容,請按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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